吉林省新聞道德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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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舉報投訴案件處理工作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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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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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吉林省新聞道德委員會章程(草案)》規定,制定吉林省新聞道德委員會受理舉報投訴案件工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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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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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本條例為吉林省新聞道德委員會受理舉報投訴案件的規范性操作程序和制度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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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條例以核準事實為依據,以《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準則》、新聞工作法律法規、新聞宣傳紀律為準繩,以公正公開、合理合法為原則,準確裁決處理舉報投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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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吉林省新聞道德委員會辦公會議是舉報投訴案件立案調查和仲裁終結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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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新聞道德委員會舉報中心是舉報投訴案件的受理執行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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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吉林省新聞道德委員會舉報中心由吉林省新聞道德委員會辦公室及相關人員組成,為獨立常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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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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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舉報中心的受理范疇,限于在新聞宣傳、采編制作、媒體經營、隊伍建設方面由新聞職業道德失范引發的案件,及新聞糾紛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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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舉報中心的受理重點,包括虛假報道、不良廣告、低俗之風、有償新聞以及在數字化傳播新時期出現的暴力新聞、惡化新聞、剽竊新聞、侵權新聞等嚴重損害新聞媒體公信力、影響力的突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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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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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舉報中心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地址、電話、郵箱,接受社會各界的電話、信件、網上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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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舉報中心在工作日指定時間內設專人值班,接聽舉報投訴電話,接聽人員須準確做好詳細電話記錄。值班人員接聽電話對外宣布工號,不宣布個人姓名、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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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對于不屬受理范疇者,凡電話舉報投訴的應該當場作好不受理解釋;凡來信或網上舉報投訴的應當在收到之日兩個工作日內回復舉報人。如有可能,在回復時為舉報投訴人提供轉訴部門或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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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舉報中心接到應受理舉報投訴電話、信件、郵件以及有關部門轉辦的舉報投訴材料,須在兩個工作日內轉發到被舉報單位和個人的上級主管部門,責成核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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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涉案單位和個人的上級主管部門接到舉報投訴材料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向舉報中心回復調查結果和處理意見。回復材料包括:對案件進行調查核實的情況說明、當事部門及個人的說明和認識、主管部門和當事單位的處理決定和執行情況(須加蓋公章及主要領導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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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舉報中心對涉案單位和個人上級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存有異議,應自行組織人員進行復查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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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在一般情況下,舉報中心將調查結果和處理意見提交主任委員審核結案,并在5個工作日內回復舉報投訴人和舉報材料轉辦部門,并在下次道德委員會辦公會議上匯報處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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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涉案單位和當事人如對核實結論和處理決定存有異議,舉報中心可召集當事單位、當事人,當面質詢,開展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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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如果遇到具有一定典型性、復雜性或嚴重性的案件,舉報中心應提交道德委員會辦公會議評議,并表決通過處理意見。